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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与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产品干预措施的叠加框架下,杠杆式外汇合约被统一归类为“复杂场外衍生品”,监管边界以“服务提供地”而非“客户国籍”作为连接点。
换言之,只要投资公司注册在欧盟经济区(EEA)且选择向境外客户主动营销,就必须对全球客户适用同一套零售保护标准:主要货币对30:1杠杆上限、负余额清零、禁止入金赠金、标准风险披露及每日仓位报告等。中国公民因此未被明文排除,却必须与其他第三国客户一样承受规则外溢;英国脱英后维持等效措施(FCA Product Intervention Order),实质差异有限。
实务中,欧盟持牌机构对中国内地客户普遍采取“不营销、不拒绝、不保护”的软性隔离策略,其驱动力有三。其一,反洗钱指令(AMLD6)将“非居民”列为高风险类别,要求补充住址、税号、资金来源最终控制人三层证据;内地户口簿、银行流水与公证书需经海牙认证或使馆认证,核验成本远高于欧盟本地客户。其二,中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尚未开放零售外汇保证金业务,机构担心其广告、开户或资金通道被认定为“向中国境内无许可展业”,从而触发两地监管冲突与潜在群体诉讼。其三,2018年ESMA杠杆压缩后,欧盟账户对高频或量化策略的吸引力下降,经纪商遂将营销预算转向离岸主体,以“更高杠杆+更低合规成本”维系盈利,主动把内地流量引导至塞浦路斯、开曼或瓦努阿图子公司。
客户体验因此呈现“三段式”分化:首先在开户前端,部分严格执行单一牌照策略的平台直接在IP层屏蔽中国内地访问,或在KYC弹窗中移除“China”选项;其次在营销中段,更多集团采用“欧盟—离岸”双轨制,官网显示FCA/CySEC监管,但点击后跳转至VFSC或FSC牌照注册页面,杠杆瞬间放大至200:1;最后在纠纷后端,若客户实际签约主体为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即便品牌与欧盟母公司共享,投资者赔偿基金(ICF / FSCS)并不覆盖,出现破产时只能参与境外普通破产债权,追偿周期与费用显著增加。
资金路径的合规风险同样平行存在。中国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仍为等值5万美元,且《个人外汇业务实施细则》将“境外保证金交易”列为禁止用途;客户若通过分拆购汇、虚拟货币场外兑换或地下钱庄向欧盟账户注资,境内银行可在反洗钱筛查中强制结汇并上报外汇局,行政处罚记录同步纳入央行征信。相反,若通过香港、澳门分支机构同名转账,再汇入欧盟投资账户,虽可规避额度限制,但需证明资金已在境外完税,否则面临两地双重征税及CRS信息交换后的补税风险。
可行的合规策略仅剩“身份转换”或“母牌直签”两条窄缝:前者取得欧盟或英国长期居留资格,成为本地税务居民,直接享受FOS仲裁与FSCS八十五万英镑破产保护;后者选择同时持有欧盟主牌与离岸牌的大型集团,主动要求与FCA或CySEC主体签约,放弃高杠杆,确保资金隔离于伦敦或尼科西亚指定托管银行,并定期下载官方持仓报告留存。除此之外,任何试图以“代持”“壳公司”或“境外亲友人头账户”突破营销限制的做法,均可能在纠纷阶段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强制规则”,导致合同被裁定无效、资金无法追回。欧盟法规对中国公民并非“禁止”,但多层合规外溢已使零售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实际通道大幅收缩;在杠杆、赔偿、资金出境与税报四重约束同时生效的情况下,剩余选择空间高度集中于高净值或高合规意愿群体,普通投资者若无完整证据链支持,开户成功率与后续维权概率均处于显著劣势。

在外汇投资的双向交易场景中,受日本金融厅(JFSA)监管的外汇经纪商,需严格遵循日本本土金融法规开展业务,其中一项核心监管要求为原则上禁止非日本居民(含中国公民)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
这一限制不以外籍人士是否持有日本在留资格或居住证明为前提,监管层出台该规定的核心初衷,在于通过限制非居民参与本土零售外汇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日本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与金融秩序。
从具体监管执行标准来看,JFSA已明确划定监管红线,要求所有持牌外汇经纪商仅能向日本居民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服务,开户审核环节需严格核验申请人的日本本地身份及居住证明文件,常见的有效材料包括日本住所证明、在留卡或住民票等,非日本居民提交的海外证件(如中国居民身份证、普通护照等)均无法满足经纪商的合规开户要求,此类开户申请通常会直接被驳回。需要特别厘清的是,这一限制并非覆盖所有外汇相关交易类型,其规制范围主要聚焦于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若投资者需求为普通现汇交易(例如银行柜台办理的外汇兑换业务),部分日本银行可能允许非居民申请办理,但此类业务同样需严格符合日本银行的开户管理规范及反洗钱(KYC)相关规定,且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杠杆操作,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存在本质差异。
对于中国公民而言,若试图通过非正规渠道规避上述监管限制开设账户,将面临多重跨境合规风险。例如借用日本居民身份信息、委托离岸代理机构代办开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因身份信息造假被经纪商发现后拒绝开户,即便侥幸完成开户,也可能被后续监管核查发现并注销账户,更严重的是,此类操作还可能同时违反中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包括个人年度购汇额度限制、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要求等)与日本金融法规,进而引发资金被冻结、面临两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追责的风险。
针对有日元或外汇产品交易需求的中国公民,合规的替代路径在于选择接受中国公民开户且具备国际权威监管资质的经纪商,例如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等主流国际监管机构监管的平台。在选择此类平台时,投资者需重点核查机构的合规经营资质与跨境服务授权文件,确保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同时全程严格遵守中国境内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投资行为规范,杜绝任何违规操作。
从合规操作建议来看,投资者首先应优先筛选明确接受中国内地投资者开户、且持有多国外汇监管牌照的国际经纪商,通过平台官方渠道完成正规的反洗钱(KYC)身份核验流程,主动规避日本本土经纪商对非居民的开户禁令,从源头降低合规风险;其次,需牢固树立合规交易意识,严格遵守中国外汇管理的各项要求,通过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资金划转业务,坚决不参与任何规避监管的“灰色开户”“代开户”等违规操作,切实保障自身资金安全与合法权益,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与金融损失隐患。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法令层面并未对中国公民设置任何禁止性条款,但在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行的框架下,持牌经纪商需对客户进行“居住地—资金来源—投资适当性”三重合规验证。
对于常住内地的中国护照持有者,验证链条往往触及中国外汇管制规则,导致机构在成本—风险权衡后普遍收紧开户窗口。该现象并非源于国籍歧视,而是跨境合规不确定性与反洗钱责任外溢的共同结果。
MAS的监管逻辑以“风险分级+行为匹配”为核心。根据《2019年证券与期货(投资要约)(投资者类别)条例》,经纪商若将客户划为“零售客户”,必须履行适合性评估、杠杆上限、负余额保护及争议仲裁等义务;若客户被划为“合格投资者”或“专业客户”,则可豁免部分限制,但须留存充足的财富与经验证明。对于非居民,条例并未额外增设门槛,然而《2020年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条例》要求机构识别客户的“实际受益人”及“资金来源最终控制人”。当客户常住地在中国内地时,机构需同步考量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关于年度购汇额度、资金用途真实性及禁止境外证券投资的规定,一旦无法取得内地监管机构的合规确认函,便面临“了解你的客户”无法完成的监管缺口,进而选择拒绝开户以规避后续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MAS持牌平台普遍将“本地居留”作为前置条件。持有就业准证(EP)、学生准证(STP)或永久居民(PR)身份的中国公民,可凭本地住址证明、居留证件及银行流水正常完成开户;而仅持内地身份证与短期旅游签证的申请人,则需额外提供不少于20万美元的流动资产证明、完税记录及资金来源法律意见书,部分机构还要求视频见证与新加坡执业律师签名确认。对于无法达到上述资产门槛的内地常住居民,主流平台已在系统端将“中国内地”设为高风险地区代码,自动拒绝开户申请。少数机构允许客户转介至其英国FCA或百慕大BMA牌照主体,但合同适用法律、资金托管地及投资者赔偿范围均发生转移,MAS不再提供纠纷调解或投资者赔偿基金(SDIC)保障。
资金路径方面,即便客户成功开户,跨境汇款仍需面对中新两地并行监管。新加坡端接受单笔超过20万新元的境外汇入,但银行需填写《国际收支申报表》(BOP Return)并留存资金来源文档;中国端则维持每人每年5万美元购汇额度,用途不得标注为“证券投资”或“保证金交易”。若客户通过分拆购汇、地下钱庄或虚拟货币场外兑换完成注资,可能同时触发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与新加坡《2019年支付服务法》对非法资金转移的处罚条款,导致账户被冻结并强制平仓。
税务与信息交换维度亦需同步考量。新加坡自2018年起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非居民账户信息自动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若客户未在中国申报境外所得,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及五年追溯期处罚。与此同时,MAS要求持牌机构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年度复审,若客户资产缩水或无法满足专业门槛,将被下调为“零售客户”,杠杆水平随之降低,可能引发强制减仓。
可行的合规路径仅存于“身份转换”或“高净值认证”两端:其一,取得新加坡长期居留身份,以本地税务居民资格开户,资金与交易均受MAS全流程监管;其二,在内地完成净资产不低于100万美元的认证,通过部分私人银行渠道对接新加坡持牌机构,接受定制化杠杆与托管服务。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转往香港SFC第三类牌照平台反而更具确定性,因其对内地客户的开户政策、资金隔离与投资者赔偿机制已有明确指引,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地同处普通法体系,跨境执行成本相对较低。
总体而言,MAS并未在法规层面排斥中国公民,但“非居民+内地常住”标签触发的一系列合规不确定性与反洗钱责任,使得持牌机构在商业层面自我设限。对于内地投资者,若缺乏新加坡长期签证或高净值认证,现阶段通过MAS平台开户的实务窗口已基本关闭;即便成功开户,仍需同时满足中新两地资金流动、税务申报及投资者分类年审要求,任一环节瑕疵均可能导致账户冻结或强制平仓。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杠杆式外汇合约领域采用“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并行的双峰模式,监管对象系“向英国零售客户或来自英国的零售客户”提供服务的投资公司,而非客户的国籍本身。
据此,中国公民未被列入任何禁止性清单,亦不存在专项额度管制;其得以非居民身份在FCA授权框架内参与交易,真正的约束维度在于经纪商展业地、客户归类方式以及中国境内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平行管制。
FCA对非居民的准入逻辑可归纳为“开放账户、差别赔偿”。资本项下,英国不设外汇管制,非居民汇入或汇出本外币均无金额上限,仅需履行《2017年反洗钱条例》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与资金来源留存义务。然而,经纪商为降低运营复杂度,普遍通过“属地化分支”模式处理非英国居民业务:客户在境内所见品牌虽受FCA母牌覆盖,实际合同相对方多为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或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的姊妹公司,因而无法享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的五万英镑破产保护。一旦平台清盘,非居民需依据合同准据法在境外启动破产债权申报,救济成本显著高于英国本地客户。
在服务端牌照维度,任何机构若主动营销或接受来自英国的零售订单,必须持有经《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授权、并符合《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MiFID Ⅱ)标准的“投资公司”牌照,同时满足客户资金隔离(CASS规则)、负余额保护、关键信息文件(KID)披露及金融申诉专员服务(FOS)强制仲裁等连续义务。无牌经营构成刑事犯罪,FCA每周更新“克隆公司”与无牌警示名单,但对中国境内投资者并无域外执法权;若投资者选择与无牌主体缔约,既不受英国法律保护,亦因违反中国外汇管理禁令而丧失境内救济可能。
杠杆与产品方面,FCA于2021年永久化“零售衍生品限制令”,主要货币对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33%(约30:1),非主流货币对、指数及黄金不得低于5%(20:1),数字资产相关合约彻底禁止向零售客户发售。该杠杆上限适用于所有零售客户,与国籍无关;若投资者希望获得更高杠杆,须通过“选择性专业客户”(EPCI)评估,满足“金融资产≥50万欧元+大额头寸经验+风险测试”三重门槛,并签署放弃部分监管保护的法定声明。
中国境内监管则构成平行约束。《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维持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购汇额度,且明确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人寿保险及保证金交易。任何通过分拆购汇、地下钱庄或虚拟货币场外兑换向FCA授权平台注资的行为,均属于《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项下的行政违法,外汇管理机关可处以罚款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若平台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外汇局核准即在境内开展业务,则构成非法期货或非法经营,客户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在中国法下将被认定为无效,维权难度极高。
税务层面,英国对非居民资本利得实行“来源地”原则,纯粹外汇合约交易若未构成“通过英国常设机构营业”,一般不在英国产生所得税义务;但自2017年起,英国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客户账户信息自动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投资者需就境外所得在中国完成自行申报,否则面临补税、滞纳金及五年追溯期处罚。
综合来看,FCA监管框架对中国公民无国籍歧视,亦未设置准入额度,但“开放”仅存在于英国法层面。投资者仍需同时跨越“属地分支赔偿受限”“境内资金出境合规”“平台牌照真实性”三重门槛。可行的合规路径是:优先选择FCA母牌直接签约、客户资金独立托管于英国银行、合同准据法明确为英格兰法的经纪商;在资金端,严格限定在个人年度5万美元额度内完成购汇,用途栏如实申报为“境外投资”,并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交易所得。唯有在两国监管要求交汇处完成闭环,方可降低法律与资金安全风险。

新西兰储备银行(RBNZ)与金融市场管理局(FMA)共同构成的双峰监管框架下,杠杆式外汇交易被归类为“场外零售衍生品”,监管逻辑以“行为中性、风险匹配”为核心,未对投资者国籍设置禁止性条款。
中国公民得以非居民身份直接接入新西兰持牌机构交易系统,资金进出、币种兑换及头寸持有均不受专门额度限制,仅需履行国际收支统计与反洗钱申报义务;此开放立场源于新西兰资本账户完全可兑换,且《2003年金融市场行为法》明确将“非居民”与“居民”并列纳入“零售客户”范畴,原则上消除歧视性壁垒。
然而,资本流动自由并不等同于交易通道自由。FMA要求任何面向零售群体提供保证金外汇合约的主体必须持有“衍生品发行人”牌照,并在金融服务提供者注册系统(FSP)完成登记,同时遵守客户资金信托隔离、逐日盯市、负余额保护、关键信息揭示及独立争议仲裁等一整套持续义务。无牌机构若向身处新西兰境内的居民(含持学生签证或工作签证的中国公民)发出交易要约,即构成刑事犯罪;对境外非居民虽无属地管辖权,但一旦纠纷发生,FMA可依据《2006年反犯罪收益法》启动跨境冻结程序,投资者仍面临资产保全不确定性。
杠杆上限与产品分级同样适用于所有零售客户。主要货币对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33%(约30:1),次要货币对、黄金及主要股指不得低于5%(20:1),加密货币对不得低于10%(10:1);二元期权、涡轮证书等损益结构呈“全有或全无”特征的衍生品被明令禁止向零售客户发售。RBNZ则通过《1989年储备银行法》授权的外债统计制度,对单笔超过5万美元等值的跨境收支实施即时申报(BOP return),但申报本身不构成审批,仅为宏观审慎数据收集。携带1万新元及以上现金或无记名票据进出境时,需向海关提交《跨境现金申报表》,未申报即构成违法,最高可处全额没收及2万新元罚款。
对中国境内投资者而言,新西兰的法律开放度并不自动消解国内监管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内个人每年购汇额度仍为等值5万美元,且不得用于购买境外资本项目项下的证券、衍生品或人寿保单;通过分拆购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等渠道向境外外汇账户注资,均属于行政违法,外汇管理机关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并纳入征信记录。若交易对手方未获FMA牌照,则既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亦无法在新西兰启动法定争议解决程序,一旦出现资金无法提取或报价操纵,投资者只能依赖离岸司法诉讼,维权成本远高于持牌机构路径。
税务层面,新西兰对非居民资本利得实行“来源地”原则,纯粹外汇交易所得若未构成“在新西兰开展业务”,通常不征收所得税;但若被认定为“衍生品交易营业”,则需按28%统一税率缴纳公司税或按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受《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FATCA)与共同申报准则(CRS)信息交换约束,交易数据自动传递至中国税务机关。投资者需在两国履行申报义务,避免双重征税及后续罚息。
综合来看,新西兰监管框架对中国公民参与外汇交易未设任何禁止性或歧视性条款,开放程度取决于服务机构是否持有FMA“衍生品发行人”牌照及投资者能否符合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要求。选择持牌机构、严格遵循5万美元购汇额度、保留完整资金来源与交易记录、及时完成双向税务申报,是当前法律环境下降低合规与资金风险的唯一可持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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